各采购学校和供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平台交易商品交易双方的索证索票工作,现通知如下:
1,供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或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学校应当查验供货者每批次商品的许可证和商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供货企业需积极配合。对于不配合学校索证索票工作的供货企业,采购学校可以直接向平台投诉,平台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于其所供应商品进行强制下架或限制交易等处罚。